2021年修訂 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就醫和待遇支付管理辦法原文( 三 )


1.《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申請表》;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書面告知承諾(計劃生育情況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3.嬰兒出生或死亡情況的書面告知承諾(嬰兒出生或死亡情況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4.住院(門診)收費收據和住院(門診)匯總收費清單(電腦打印并加蓋收費章);
5.住院(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生育當次),屬醫技類費用的還須提供檢查診斷報告單;
6.屬急診、搶救的,還需提供急診、搶救的相關材料 。
(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的職工還應當分別提供失業、退休書面告知承諾(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
第十三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憑第十二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可以向參保屬地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
第十四條 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并且在就醫確認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職工,在分娩住院期間因診治妊娠合并癥、并發癥需要,可以轉至市內其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以下簡稱轉院就醫) 。
(一)轉院就醫程序 。
1.職工轉院就醫的,應當由原定點醫療機構填寫《江門市職工生育保險市內轉院(診)審核表》(以下簡稱《市內轉院(診)審核表》,詳見附件3),由職工或家屬持該表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辦理轉院手續 。
2.病情危急者,按相關規定可以先行轉院 。轉院后,由職工或其親屬持原定點醫療機構審核蓋章的《市內轉院(診)審核表》,5個工作日內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辦理轉院手續 。
(二)轉院就醫醫療費用結算 。
經批準轉院就醫并及時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職工,其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直接結算 。
第十五條 符合相應條件的職工未就業配偶,可以選擇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后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或者選擇先行墊付后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
(一)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后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其未就業配偶可以攜帶規定的相關資料在分娩或終止妊娠的上月或當月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申請資料完備且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應當通過醫保信息系統即時予以辦理確認手續,并在《江門市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保險就醫確認申請表》(以下簡稱《職工未就業配偶就醫確認申請表》,詳見附件4)上填寫意見和蓋章確認 。職工未就業配偶應當在入院后48小時內向選定定點醫療機構出示有效的身份憑證,辦理生育保險住院登記手續 。發生的住院分娩或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
(二)先行墊付后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
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或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但未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職工未就業配偶住院分娩或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 。分娩或終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個月內(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次月起的2個月內),攜帶規定的相關資料到參保屬地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
第十六條 職工未就業配偶憑以下相關資料辦理相應手續:
(一)辦理就醫確認手續 。
1.《江門市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保險就醫確認申請表》;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書面告知承諾(計劃生育情況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3.結婚證(可通過聯網信息共享查詢的不用提供);
4.職工未就業配偶的失業或未就業的書面告知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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