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深度合成”新規,“元宇宙”關鍵技術迎來監管( 三 )


(一)責任主體及具體要求
根據《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第二條 , 深度合成技術責任主體有兩類: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主體;
(2)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主體 。
對于這兩類主體 , 根據《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 , 其需要:
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 , 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用戶注冊、信息內容管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管理制度 , 具有與新技術新應用發展相適應的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
另外 , 《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特別規定了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應當對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深度合成應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 依法依約核驗深度合成應用程序的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 應當及時采取不予上架、暫停上架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 。
(二)程序合規
1.備案
根據《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 ,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算法規定》)的有關規定 ,
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履行備案手續 。 完成備案的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并提供公示信息鏈接 。
2. 安全評估
根據《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和第二十條 , 隨應用深度合成技術的情況不同 , 需進行不同種類的安全評估:(1)自行進行安全評估;(2)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
對于提供具有對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特殊物體、場景等非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 , 應當自行開展安全評估 。 而對于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 , 則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
(三)實體要求
《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第八條到第十四條集中規定了深度合成技術責任主體的要求 , 主要包括:信息安全、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技術審核評估、數據安全保障、內容管理、內容可識別和可追溯、內容標識幾個方面 。
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內容標識部分 , 根據《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
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務的 , 應當使用顯著方式對深度合成信息內容進行標識 , 向社會公眾有效提示信息內容的合成情況 。
對于違反《深度合成征求意見稿》的行為 , 在承擔行政責任方面將面臨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停相關業務、暫停信息更新 , 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后果 。 而在民事方面 , 由于違反相關規定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 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在刑事方面 , 對于構成犯罪的行為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寫在最后
深度合成技術是一個再典型不過的科技“雙刃劍” , 只有為其劃定適當的使用框架 , 才能真正意義上科技興國、造福全民 。
當然 , 沒有任何一個技術是在人類做好萬全準備后才出現 , 深度合成、大數據、區塊鏈技術都是如此 。 在我們即將全面迎來數字化世界的今天 , 既不能因噎廢食 , 以過于嚴格的立法限制深度合成的發展 , 也不能對其過于寬松放任自流 。 如何更加恰當、合理地立法 , 是我們全體法律人對時代承擔的責任 。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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