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通知原文 汕頭老人津貼( 二 )


(二)高齡老人津貼原則上應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由街道辦事處(鄉鎮)為符合條件的高齡老人開辦領取政府津貼的存折 。每月25日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向銀行提供發放名單和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高齡津貼發放到以高齡老人姓名開戶的銀行賬號 。因特殊原因不便于開戶領取津貼的老人,可由居(村)委會工作人員上門辦理手續后,領取現金 。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高齡津貼申請、審核、發放程序和資金籌集、支付的具體管理辦法,并報市老齡辦備案 。
六、變更和終止
(一)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應在年滿100周歲之月起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查原件,留復印件一份)向其戶籍所在居(村)委會申請變更發放檔次、提高津貼標準 。(村)委會應于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填報《汕尾市高齡老人津貼變更報告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街道辦事處(鄉鎮)在收件的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老齡辦,縣(市、區)老齡辦在收件的5個工作日內審批 。
(二)享受津貼人員長期到外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備案,并建立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 。享受津貼的人員戶籍遷出本轄區的次月或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之日起滿6個月的停止發放津貼 。居(村)委會應于查證此事的10個工作日內將《汕尾市高齡老人津貼終止報告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 。街道辦事處(鄉鎮)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從批準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 。因上述原因停止發放津貼的人員再度遷入本轄區或再度出現,可以重新申請高齡老人津貼,重新申請核準的次月起發放津貼 。
(三)享受津貼的高齡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親屬應于當月將老人死亡情況告知居(村)委會,敬老院原五保老人由敬老院工作人員告知,居(村)委會也可自行調查核實,居(村)委會應于查證此事的10個工作日內將《汕尾市高齡老人津貼終止報告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 。街道辦事處(鄉鎮)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從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發放津貼 。
七、監督管理
(一)高齡老人津貼應全額用于高齡老人本人,贍養人及其他人員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虛報高齡老人的人數,不得瞞報或遲報去世老人情況 。否則,高齡津貼由縣(市、區)老齡辦予以追回,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二)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h(市、區)老齡辦要對享受高齡津貼待遇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況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書面上報縣(市、區)老齡辦;居(村)委會要每月定期回訪,了解老人健康狀況及補貼領取情況 。抽查和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縣(市、區)老齡辦予以糾正,并將情況進行公示 。
(三)群眾對已批準或已享受高齡津貼待遇的人員仍持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老齡辦舉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老齡辦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書面答復舉報者 。反映情況屬實的應由縣(市、區)老齡辦予以糾正 。
(四)要切實加強資金的監管,專賬管理,??顚S?。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確保資金及時發放到位 。
(五)從事高齡津貼審批和發放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依法追回高齡津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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