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修訂 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 二 )


第十四條 除依法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的費用外,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一)妊娠和分娩期間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
(三)用人單位職工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醫療費用 。
但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安徽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范圍確定;超出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
職工使用前款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及職工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
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定點服務機構)管理 。定點服務機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標準確定,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定點服務協議 。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人口計生、物價等有關部門,采取日常督查、定期檢查以及對參保單位或者職工舉報進行專查相結合的辦法,對定點服務機構監督檢查 。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進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時,應當到定點服務機構施行 。因特殊情況需在非定點服務機構或轉外地生育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未繳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統籌地區上一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清償所欠職工的生育費用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在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及時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和有關醫療費用 。申領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本人身份證;
(二)計劃生育有關證明;
(三)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四)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
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
第二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支付有關費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定點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和病情證明的,定點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五條 參保單位或者職工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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