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 二 )


第十條 考試報名 ?!昂细裥钥荚嚒苯y考科目報名實行考籍管理制度,考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確定報名方式 。統考科目考生報名需先注冊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考籍注冊完成后,才能進行選課報名 ??技怨ぷ靼才旁诟咭荒昙壪聦W期開學后進行 。在校學生注冊考籍必須具有我區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相應學籍,由學籍所在學校統一組織考籍注冊和報名 。具有我區戶籍的社會考生若想參加考試,需持戶籍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旗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考籍注冊和報名 。
第十一條 命題 。學業水平考試命題以現行《普通高中課程標準》為依據,緊密聯系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在全面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重加強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考查,確保命題的科學性、規范性、公平性 。自治區統考科目命題工作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依據自治區制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自行命制試題組織實施 。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 ?!昂细裥钥荚嚒苯y考科目按照國家級考試要求組織實施,考試在標準化考點進行,考點考場設置、施考程序、試卷安全管理等工作由盟市、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學校)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考點考場設置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施考程序》《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試卷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荚嚻陂g發生的偶發、突發事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偶發事件處置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處理 。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由各盟市依據自治區制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自行確定 。
第十三條 評卷 。全區統一考試科目的評卷工作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組織,全部答卷均采取網上評閱的形式,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確定評卷點進行評閱,評卷組織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評卷工作方案》執行 。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自行組織評閱 。
第十四條 成績公布 。評卷工作結束后,全區統考科目成績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匯總審核后公布,考生可以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查詢本人成績(合格或不合格) 。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公布 。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的呈現和使用 。自治區統考的9門“合格性考試”科目卷面滿分均為100分,其中外語科目筆試部分80分、聽力部分20分(時長約23分鐘) 。各盟市自行組織的考試科目分值和成績呈現方式依據自治區制定的相關科目考試要求確定,考試成績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和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管理系統(由盟市考試機構負責匯總上傳) 。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均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現,不合格比例不超過當次當科考生總數的2% 。合格性考試成績長期有效 。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后,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頒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合格證》,《合格證》由考生或學校登錄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管理系統或自治區政務服務網自行打印 。
第三章 選擇性考試
第十六條 考試對象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應在相應科目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報考選擇性考試科目 。選擇性考試報考對象為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區規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并已報名參加我區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人員 。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均應參加選擇性考試 。普通高中在校生僅限高三年級學生參加,每人在校期間只能參加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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