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最新( 四 )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 , 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 , 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 , 須經國務院批準 。
第二十二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 , 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 , 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 , 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 , 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 , 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 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 , 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 , 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
第二十五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 , 應當進行科學論證 , 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
第二十六條 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 , 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 , 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
第二十七條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 , 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 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 , 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 , 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 , 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 , 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 , 正確使用藥物 , 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
第四章 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 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 , 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
第三十條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 , 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 , 經科學論證后 , 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 不得新建排污口 。
在有條件的地區 , 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 , 實行離岸排放 。 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 , 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 ,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 , 加強入海河流管理 , 防治污染 , 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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