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全文( 七 )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 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 不得拒絕、阻撓 。
第六十四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 , 發現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 , 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 或者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委托專業機構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 。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 , 進行整改 , 消除隱患 。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 , 發現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涉嫌犯罪的 , 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第六十五條 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向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 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 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聯系方式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 , 或者處理個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 , 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 , 給予警告 , 沒收違法所得 , 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 , 責令暫?;蛘呓K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 , 并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 情節嚴重的 , 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 , 沒收違法所得 , 并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 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并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 。
第六十七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 , 并予以公示 。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 , 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 尚不構成犯罪的 , 依法給予處分 。
第六十九條 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 , 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
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 ,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
第七十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 , 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 , 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處理個人信息的 , 不適用本法 。
法律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檔案管理活動中的個人信息處理有規定的 , 適用其規定 。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 , 是指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組織、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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