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平臺 陜西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定( 三 )


第二十四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按照要求在電動自行車平臺上提交有關資料 。
車輛交售報廢的,提交身份證明、《報廢回收證明》 。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滅失的,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本人簽署的車輛滅失承諾書,有滅失照片的上傳照片 。因質量問題退車的,提交生產或者銷售企業出具的退車憑證 。舊車置換新車的,提交生產或銷售企業出具的置換憑證和具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出具的回收證明 。二手車出口的,提交有關出口憑證 。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日查詢注銷登記申請信息,對符合條件的三個工作日辦結 。對不符合條件的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反饋原因,經補正后三個工作日辦結 。交售車輛時未上交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發布注銷車輛號牌號碼作廢公告 。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車輛與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三)車輛屬于被盜搶騙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政策 。過渡期內,經注冊登記并懸掛臨時號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視為非機動車,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按照非機動車管理;過渡期屆滿,臨時號牌作廢,不得再上路行駛 。
第二十八條鼓勵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采取置換、報廢等方式加快車輛淘汰更新 。
第二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登記和相關業務 。代理人申請辦理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所有人身份證明及書面委托書 。
第三十條電動自行車登記檔案實行電子化管理 。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或辦理相關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收回電動自行車號牌 。對被盜搶騙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平臺上進行系統鎖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第三十二條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等業務時,發現不符合新國標的違規車輛,移交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查處 。
第三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損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規定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和相關業務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
第三十五條報廢回收企業出具報廢回收證明、電動自行車生產或者銷售企業出具退車憑證、舊車置換新車憑證、二手車出口企業出具出口憑證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暫停采信其出具的證明或者憑證,并移交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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