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時限+標準 青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指南

條件+時限+標準 青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指南

一、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 , 年滿60周歲、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
二、待遇領取時限
參保人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從辦理參保登記和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其他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應達到15年 。
三、待遇領取手續
參保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就近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
四、待遇領取標準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A養老金標準由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發展情況等適時調整 ?;A養老金對65歲及以上參保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其中:65-74歲、75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于各區市基礎養老金標準5元、10元 。

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 。重度殘疾人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中,屬于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政府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作為按上述規定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的年限 。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重度殘疾人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
五、待遇情況及領取
 ?。ㄒ唬┎渭泳用裱媳O盞母鋈耍?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 , 到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就近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

重度殘疾人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55周歲的,本人可申請辦理提前領取待遇手續 , 經核準后,從提出申請的次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重度殘疾人提前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由地方政府負擔 。
 ?。ǘ┚用裱媳O罩貧仁凳┦幣涯曷?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從辦理參保登記和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其他人員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應達到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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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A養老金標準由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市經濟發展情況等適時調整 ?;A養老金對65歲及以上參保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其中:65-74歲、75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于各區市基礎養老金標準5元、10元 。【條件+時限+標準 青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指南】

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 。重度殘疾人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中 , 屬于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政府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作為按上述規定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的年限 。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重度殘疾人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
 ?。ㄋ模┚用裱媳O詹偽H舜锏醬雋烊∧炅?nbsp;, 但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繳費年限、又不辦理補繳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 并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
 ?。ㄎ澹┚用裱媳O沾雋烊∪吮慌寫幸?、俞呏I叫碳耙隕閑譚5? ,服刑期間停發養老保險待遇 。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從服刑期滿的次月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 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
 ?。┚用裱媳O沾雋烊∪俗運勞齟臥縷鶩V狗⒎叛媳O沾?。相關人員按規定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1000元的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未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對存在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要核定多領、冒領的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并按照規定予以追回 。
 ?。ㄆ擼┎偽H瞬壞彌馗戳烊⊙媳O沾?。對于同時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已重復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非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參保人退還后,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扣除政府補貼后退還本人 。參保人不退還的 , 由社保機構從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從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
對于在不同地區同時領取兩份以上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只保留其首次領取待遇所在地區的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停止并追回重復領取的待遇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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