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戶口變更更正登記指南 宜賓市戶籍管理中心( 二 )


2.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 , 有違社會公德等 。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申請姓名變更的 , 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請姓名變更的 , 18周歲以上第2次申請姓名變更的 , 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變更姓名可能影響其他公民、組織依法正常行使權利的人員 , 不予變更姓名 。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填寫《變更更正審批表》 , 16周歲以下的姓名變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戶籍民警審核、派出所所長審批 , 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 。16周歲以上姓名變更(含增加曾用名)的報縣(區)、市公安局審批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費用:不收費
事項名稱:出生日期更正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相關戶籍管理規定申請條件:出生日期登記錯誤人員
辦理材料:
(一)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二)本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原始證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戶口登記機關存檔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常住人口登記表或者居民身份證底卡等;
(四)社區民警調查詢問筆錄材料;詳細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造成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本人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原因、申請人實際出生日期情況等 , 并告知被詢問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言將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
(五)14周歲以上申請出生日期更正的 , 須由社區民警出具有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 簽名并加蓋派出所行政公章 。
重要提示:不予變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一)本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使用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除外)申報戶口 , 后又提供登記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醫學證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二)離、退休干部及事業、機關單位的干部(含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變更過1次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四)2013年6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的人員變更出生日期的 , 派出所不予受理;
(五)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予變更出生日期 。
辦理地點:派出所
辦理時限:填寫《變更更正審批表》 , 由戶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長簽署意見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 報縣(區)、市公安局審批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
辦理費用:不收費
事項名稱:民族變更
設定依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申請條件: 符合《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情形
辦理材料:
(一)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二)本人及監護人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市級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民族成份變更更正證明 。
重要提示:
(一)民族變更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族稱確定;
(二)滿20周歲的(繼子女滿18周歲)公民要求依據父親或母親變更民族成份的 , 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三)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 , 子女本人與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 , 不受年齡限制;
(四)在遷移、出生申報等過程中 , 錯填民族成份的 , 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并上報上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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