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21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 二 )


2.托底調整 。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按照以上定額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2021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在市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下同)的,從2021年1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
(三)相關人員的調整 。
2021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一)對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已享受且2021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的傷殘津貼,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參照分別不低于330元/月、305元/月的標準) 。
(二)已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其中,2021年需補差額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同期調整后的實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算 。
(三)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按規定支付 。
【關于調整2021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四)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自行另設項目和標準發放 。請各市在2021年9月底調整發放到位,并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將《2021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情況表》(見附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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