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鹿泉區高齡老人津貼發放辦法 石家莊市老年人福利補貼( 二 )


第九條 高齡津貼實行動態管理 , 建立定期復審、核查、抽查制度 , 及時增減發放對象 , 切實做到不漏發、不空發 。對享受高齡津貼的人員 , 鄉鎮人民政府要每三個月復審一次 , 區民政局每六個月復審一次 , 復審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 并將復審期間的變更、注銷等情況進行公示 。
1、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因死亡、戶籍遷出本區等原因喪失享受條件的 , 自喪失條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齡津貼待遇 。其親屬應當及時將其死亡、戶籍遷出本區等情況逐級告知村(居)委會、鄉鎮或區民政局 , 鄉鎮要及時向區民政局辦理高齡津貼注銷手續 。享受高齡津貼人員及其親屬不得故意隱瞞以騙取高齡津貼 。
2、建立統計月報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將本地享受高齡津貼人員的增減等情況上報區民政局 。
3、建立檔案信息制度 。鄉鎮、區民政局要對高齡老年人登記造冊 , 建立高齡老人個人檔案和老年人基礎數據庫 , 做好高齡老人津貼檔案管理 。
第十條 高齡津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 , 列入年度預算 , 專款專用 , 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對象時 , 高齡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
第十一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冒領、偽造等非法手段 , 騙取高齡津貼的申請人(包括受委托人) , 要嚴肅處理 , 并依法追回高齡津貼資金;情節嚴重的 ,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并公開曝光 。
第十二條 高齡津貼經辦機構、鄉、村工作人員不作為、慢作為、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等致使高齡津貼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造成流失的 , 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 , 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公開發布 , 從2021年11月23日起執行 , 由各鄉鎮(區)會同村(居)委會通過廣播 , 明白紙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 , 區民政局負責實施中的解釋工作 ?!堵谷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鹿泉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辦法的通知》(鹿政辦函[2011]9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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