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 )


第十五條 直博生在選修課程學分完成并通過資格審核、碩博連讀生在正式進入博士階段學習的當月起,原享受的碩士獎助學金取消,并按學校標準享受博士研究生的獎助學金待遇 。
第十六條 醫學七年制學生在第六、七學年按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對待,生物醫學工程七年制學生在第五、六、七學年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對待 。
第十七條 自正式取得學籍之日起,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學制享受研究生獎助學金 。
第十八條 在資助期限內,研究生自結束學籍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獎助學金 。出國或出境六個月以上研究生、休學研究生,暫停發放助學金,回校報到、恢復入學后的次月起恢復發放助學金,并累計計算該部分研究生的資助年限,總的資助年限不超過學制期限 。停發的獎助學金不予補發 。
第十九條 因違反校紀校規或發生學術不端行為受記過以下處分者,自處分之日起暫停一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與發放,視其表現決定是否恢復下一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資格;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停止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在校期間不得申請研究生獎學金 。
第二十條 導師必須按時給研究生發放助研崗位津貼,少發或不發助研崗位津貼的導師,學校將視情況予以通報,并在下一年度限制其招生數量,直至停止其招生資格 。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因故退學的,應按月計退所發獎學金后,學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 。每年按十個月計算 。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經濟條件確有困難的研究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獲得資助,具體辦法見當年度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文件 。同時,學校通過設置勤工儉學崗位、開辟入學“綠色通道”、發放特殊困難補助等方式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的資助力度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開始執行 。
(校發[2014]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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