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侵權責任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 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 。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勞務侵權責任如何規定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 , 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 , 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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