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批捕決定申訴可以嗎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 , 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若被害人對不予批捕決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訴;若公安機關對不予批捕決定不服的 , 可以申請復議和復核 。
【對于不批捕決定申訴可以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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