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什么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嗎

名下什么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
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名下什么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嗎】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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