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力殘疾證等級評定標準 連云港聽力殘疾級別評定依據

聽力殘疾證等級評定標準 連云港聽力殘疾級別評定依據

聽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
聽力殘疾分級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
1.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 , 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dB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證等級評定標準 連云港聽力殘疾級別評定依據】

2.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
3.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
4.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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