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文件名稱:《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
出臺背景:2022年9月 , 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殘聯等4部門聯合印發《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魯民〔2022〕47號) , 對我省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作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并要求各地細化出臺本市相關政策文件 。
出臺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
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的實施意見》(泰政發〔2015〕8 號)
【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政策解讀】4.《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魯民〔2022〕47號)
6.《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泰民〔2022〕4號)
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認定條件、申請受理、審核確認、服務管理、附則等章節 。
 ?。ㄒ唬┟魅妨說捅1咴導彝ト隙ㄌ跫?。第七條規定“低保邊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請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2倍,但不得超過申請受理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增加的支出由當地籌集安排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br />
 ?。ǘ┟魅妨瞬棵胖霸?。第四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統籌做好低保邊緣家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承接縣(市、區)按程序委托下放的審核確認權限,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管理等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為審核確認低保邊緣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據信息共享要求與相關單位共享低保邊緣家庭有關信息 。
 ?。ㄈ┟魅妨松昵朧芾懟⑸蠛巳啡狹鞒?。第十條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 , 也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低保邊緣家庭申請材料參照低保申請材料要求 。第十五條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等予以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鄉鎮(街道)開展調查核實 。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鄉鎮(街道)入戶調查核實和動態管理 。受委托的鄉鎮(街道)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 , 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鄉鎮(街道) 。第十八條鄉鎮(街道)對擬確認為低保邊緣家庭的,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同意,發放確認通知書 。

 ?。ㄋ模┟魅妨說捅嘸彝ナ杖氬撇矯嫦喙匾?。
第九條“家庭財產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納入低保邊緣家庭范圍:(一)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3倍的;(二)擁有機動車輛(普通二輪和三輪摩托車、殘疾人用于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的;(三)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2倍 , 或者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之前1年內以及認定有效期內購買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商品房的;申請低保邊緣家庭之前1年內或者認定有效期內,興建、購買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標準裝修住房的;(四)具有投資行為且人均投資數額超過當地年低保標準2倍的;(五)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標準的 ?!?br /> 第十四條“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緩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邊緣家庭申請:(一)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二)拒絕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家庭收入和財產的;(三)故意隱瞞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四)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的;(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 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邊緣標準的;(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 , 人為閑置承包土地或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轉租承包土地的;(七)故意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撫養、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八)泰安市人民政府規定不得享受低保邊緣家庭待遇的其他情形 。”

 ?。ㄎ澹┣炕呦謂?。定期復核過程中,發現低保邊緣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應及時按程序納入相應保障范圍;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 , 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低?;蛱乩藛T認定條件 , 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 , 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程序,已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
 ?。┩晟頻捅吖娣豆芾磧泄毓娑?。一是動態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規定鄉鎮(街道)應當對低保邊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每年復核一次 , 并根據復核情況決定是否延續低保邊緣家庭資格 。低保邊緣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復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聯無法正常開展動態復核的,終止該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發生重大疫情等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是鼓勵就業政策 。第三十二條: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就業 。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就業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鄉鎮(街道)應當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資格 。三是容錯糾錯機制 。第三十一條明確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低保邊緣家庭認定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 , 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可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
具體措施:
1、加大政策宣傳培訓 。綜合利用網站、公眾號、新聞媒體等平臺 , 通過設立宣傳專欄、印制明白紙等形式 , 加強對《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的宣傳,擴大政策覆蓋面及群眾知曉率,切實解決因“不知道、不了解”而造成“應保未保”“應救未救”問題 。適時舉辦社會救助政策培訓班,提高民政干部業務技能,夯實依法行政工作基礎 。
2、抓好文件貫徹落實 。指導督促縣市區抓好文件學習領會、貫徹落實,提升基層服務能力 , 提高兜底保障水平,筑牢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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