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武漢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金融、互聯網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殘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 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四條本市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 。
第五條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并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及其員工依法從事非機動車銷售和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第二章一般性規定
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同步規劃、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 。
對已建成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的 , 應當根據道路實際狀況對機動車道規劃進行調整 , 恢復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 。
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間應當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及道路實際通行條件設置隔離設施 。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 。
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范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場所,加強停放場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 。
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放場所 。
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范標準設置醒目的標志、標識 。
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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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幼?、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壹c斕扔跋煨惺話踩淖爸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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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 。
第九條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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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源蛘嘸幼岸η爸玫氖滯瞥?、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聨颇z獬擔?
 ?。ㄈ┕搖⑹?、市规定碘c淥股系纜沸惺壞某盜凈蛘咦爸?。
禁止人力三輪車、手推車、板車、畜力車在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轄區內城市道路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 。
第十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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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詵腔檔濫諦惺?。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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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ü誦瀉岬饋⒐痔燁擰⒌叵巒ǖ賴裙稚枋┦?nbsp;, 下車推行 , 不得騎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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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ò耍┳孕諧?、稻E孕諧悼稍詡菔蝗撕蟛抗潭ㄗ文諳拊?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的 , 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ň牛┰詮娑ǖ姆腔低7徘蟯7牛晃瓷柰7徘虻?nbsp;, 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ㄊ┓傘⒎ü?、规章规定碘c淥腔低ㄐ泄娑?。
第十一條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依法追究非機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
第三章電動自行車
第十二條在本市生產、銷售、使用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經過國家3C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 。
第十三條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服務目錄制度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電動自行車信息服務目錄,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型式試驗報告等內容,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 。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將已通過國家3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型式試驗報告和認證資質等有關內容通過書面或者電子化方式提交給市市場監管部門,并對提交資料真實性負責 。對符合國家標準與3C認證一致性的電動自行車,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及時納入本市電動自行車信息服務目錄 。
第十四條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 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登記上牌或者雖領有外地牌證但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
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產品 。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并現場交驗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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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納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對依法取得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可以為其安裝防盜芯片 。
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有效期為5年 。有效期屆滿后仍需繼續使用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延用,延用期為2年 。每輛電動自行車可以申請延期2次 。
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電動自行車牌證收取工本費,應當執行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并將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國庫 。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本市電動自行車信息服務目錄所列產品型號 , 并通過在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已納入信息服務目錄,符合本市登記上牌條件 。

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將待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車架號錄入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的預錄入系統 。
消費者在本市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 , 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符合條件的非機動車輛 。
第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外 , 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菔蝗四曷?6周歲;
 ?。ǘ┧娉敵惺恢?,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隨車攜帶臨時行駛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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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ㄎ澹┓傘⒎ü?、规章明蕊堟定应当遵守碘c淥娑?。
本市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
第十九條居住建筑應當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具體要求由消防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 , 及時勸阻和制止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 落實管理責任 。
第二十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的監管 。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所使用的車輛廢舊電池送交車輛生產者、銷售者回收,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電池以舊換新服務,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臺帳 , 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貯存廢舊電池;回收的廢舊電池應當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
第二十一條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物流、配送、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對本單位所屬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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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猿盜炯凹菔蝗私械羌?,組織駕駛人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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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淥踩鶉沃乒芾砉娑?。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 。
第四章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第二十三條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結合本市城市發展規劃、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安全狀況,統籌發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專項規劃,加強對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科學合理確定全市投放總量 。
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編制本轄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和停放規劃 , 明確車輛停放及禁停區域,根據本區容納量進行區域數量調控 。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 。

經營企業應當自本市工商、稅務登記手續辦結之日起15日內到市交通運輸部門辦理企業及車輛備案手續 。具體備案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六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大數據平臺,對經營企業服務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并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及查詢功能 。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將投放使用的自行車信息錄入平臺 , 實時聯網并更新自行車實時數量分布、實時定位、行駛軌跡、承租人等使用數據及撤除、更換信息 。
第二十七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規范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斗諾某盜臼糠轄煌ㄔ聳洳棵湃范ǖ耐斗攀肯拗埔螅?
 ?。ǘ┩斗諾某盜痙瞎搖⑿幸當曜跡?并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ㄈ┯敫髑煌ㄔ聳洳棵徘┒┗チ飭拮孕諧倒芾沓信凳椋?主要包括投放數量、投放區域、停放秩序、運營調度、應急處置、廢棄車輛回收等內容;
 ?。ㄋ模└莩盜就斗攀顆潯覆簧儆?‰的路面運營維護人員,負責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檢測車輛,及時回收損壞、廢棄及不符合質量標準車輛,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并向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ㄎ澹┕睦笠擋捎妹庋航鴟絞教峁┳飭薹?;收取押禁R?,應當在本市開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顚S?;
 ?。┳袷贗綈踩傘⒎ü嬉? ,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ㄆ擼┰擻玫繾擁贗?、道`游Ю傅認執畔⒓際跏侄喂娣凍兇餿艘婪ㄍ7懦盜?。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
 ?。ò耍┙⒊兇餿誦龐霉芾碇貧齲兇餿宋シㄐ畔⒛扇胄龐霉芾?,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ň牛┙⑼端嘰砘?nbsp;, 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ㄊ┩順鱸擻跋蟶緇峁?nbsp;, 退還承租人押金和預付資金 , 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
 ?。ㄊ唬┦腥嗣裾捌湎喙夭棵毆娑ㄓΦ弊袷氐鈉淥娑?。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鐨星壩Φ奔觳樽孕諧導際踝純觶壞檬褂米孕諧翟厝?,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確保騎行安全;
 ?。ǘ┳袷氐纜方煌ò踩?、城市管理荡_傘⒎ü?、规章官懺柷机动车通行、停分Z南喙毓娑ǎ?文明用車、安全騎行、有序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ㄈ┳袷胤裥樵級? ,愛護自行車和停放設施,自覺維護環境秩序,對騎行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及管理部門的處罰;
 ?。ㄋ模┦腥嗣裾捌湎喙夭棵琶魅飯娑ㄓΦ弊袷氐鈉淥娑?。
禁止未滿12周歲的兒童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 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孕諧?、人力三轮车、蕼车、板硻n確腔導幼岸ψ爸沒蛘嘰郵戮約幼啊⒏淖胺腔敵幸檔模?
 ?。ǘ┫畚蘚戲ɡ叢椿蛘嘸幼?、改装的非机动硻n模?
 ?。ㄈ┫圩源η爸玫娜殖?、蕼车、板硻n瘸盜荊?
 ?。ㄋ模┪慈縭迪蚴惺諧〖喙懿棵盤峁┮淹ü?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相關資料的 。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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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ü誦瀉岬饋⒐痔燁擰⒌叵巒ǖ賴裙稚枋┪聰魯低菩械模?
 ?。ㄈ┦褂梅腔登R淥盜凈蛘咴厝?、载捂劙置?。
第三十二條非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下列行為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或者裝置 , 并處50元罰款:
 ?。ㄒ唬┰詵腔瞪霞幼?、改装动力装譀]蛘卟鴣?、府€綞孕諧迪匏僮爸玫雀姆腔導際醪問跋旆腔敵惺話踩模?
 ?。ǘ┘幼?、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壹c斕扔跋煨惺話踩淖爸沒蛘哂釁淥跋旆腔低ㄐ邪踩募幼?、改装行为的?
 ?。ㄈ┘菔患幼啊⒏淖暗姆腔?,自帶或者加裝動力驅動裝置的手推車、板車、三輪車、四輪車、滑板、滑輪、平衡車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或者裝置上道路行駛的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加裝、改裝的非法裝置,并依法予以收繳 。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的非機動車、裝置 , 違法行為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 ,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非機動車、裝置送交有資格的機構予以銷毀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
第三十四條自帶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手推車、板車等上道路行駛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因未落實相關規定造成后果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 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 , 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 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六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 , 未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 未回收損壞、廢棄車輛 , 未及時對禁停區域車輛進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輛車20元的標準對經營企業進行罰款;影響市容市貌或者道路通行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產生的費用由經營企業承擔;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經營企業違規行為對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確定其事故責任 。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開設押金專用賬戶,實施??顚S茫蛘哂馄诓煌诉€押金的,由金融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 。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非法采集和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或者造成用戶信息泄露的,由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
除前三款規定外,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其他規定的,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車輛投放,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
第六章附則
【武漢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段錆h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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