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合法穩定住所認定條件及材料

南寧合法穩定住所認定條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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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買的商品住房;
2.具有合法手續的自建房;
3.單位分配住房;
4.取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租賃住房;
5.本市親友擁有合法產權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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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

2.屬單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或單位的購房、分房、租賃合同(證明)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
3.屬租賃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證、房屋權屬證明 。

4.屬遷入親友住房(親友戶口不在該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房屋權屬證明 。
5.屬遷入本市親友戶內的 , 提供戶主(房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房屋權屬證明、投靠人與戶主的親屬關系證明(無法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的,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

【南寧合法穩定住所認定條件及材料】注:虛擬地址、違規違章建房、正在建設中的住房以及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產不作為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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