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交警首次違法警告情形有哪些?

東莞交警首次違法警告情形有哪些?

為積極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 , 廣東公安機關自2021年7月1日起,對10種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 。
“首次違法警告”情形
(一)不按規定停車的;
(二)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三)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 , 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僅限駕駛貨車首次超載10%以下,消除違法狀態后);
(七)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或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東莞交警首次違法警告情形有哪些?】(十)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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