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城鎮職工醫保繳費標準

鄭州城鎮職工醫保繳費標準

鄭州城鎮職工醫保繳費標準
一、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參保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本人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用人單位以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本單位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 。

新入職職工以其參保當月工資收入作為其本人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鄭州城鎮職工醫保繳費標準】

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職工繳費基數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基數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核定;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其繳費基數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核定 。

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統計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
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為基數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繳費費率為10% 。
三、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 , 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 , 按照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年限的 , 可以繳費至規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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