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安市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變化?

在泰安市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變化?

在泰安市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變化?
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改變最大的是不再實行原退休金制度,即單位和個人不繳費 , 退休金由財政供款或單位自有資金擔負的制度,而是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共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簡單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在泰安市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變化?】
(1)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制度模式 , 即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 且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致,單位按總工資額的16%繳費,個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人的8%繳費 。在待遇計發上,實行待遇與繳費掛鉤的辦法,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約束機制 。


(2)建立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按照統一規定為參保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繳費工資的4%繳費 , 全部納入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組成部分
(3)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 。對于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于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 , 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采取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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