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低保申請條件 汕尾市低保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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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生活保障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 , 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 , 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 ,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第十二條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 ,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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