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養老保險轉移指南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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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養老保險轉移指南
辦理條件
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在海曙區的參保單位職工和個人 , 因工作調動或回原籍等原因,需要辦理養老保險跨統籌區域轉移的 。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人員關系轉移 。
辦理材料
企業職工:
1.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1)大市統籌內轉出的,憑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轉入申請 。
(2)轉出至浙江省內其他城市的,應提供《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及轉入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接收函(需注明:轉入地社保機構名稱、賬號及開戶銀行) 。

(3)轉出浙江省的,參保者可在流動前任本人身份證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符合相關條件的,將由雙方社會保險機構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
2.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1)大市統籌內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參保人員憑身份證,向轉入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如需代辦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2)由浙江省內其他城市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參保人員提供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核發的養老保險手冊或由原社保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 , 轉入地社保機構經審核后,出具《企業職工異地轉入聯系函》 。

(3)浙江省外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 , 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提出接續申請并出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經初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社保機構向省外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①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③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 , 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④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滿10年參保地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 。
事業單位:
1、轉入:《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
2、轉出:轉出單位填寫《參加養老保險人員中(終)止繳費通知書》09表、接收單位所在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接轉聯系函 。
辦理流程
企業職工:
(一) 省外轉出:
1、 參保者到申報窗口辦理中止手續;
2、 個帳窗口打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 參保者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交與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二) 省外轉入:
1、 參保者到申報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2、 個帳管理窗口受理、審核;
3、 本人或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社保機構提供所需資料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事業單位:
(一)轉入:該類人員憑《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轉入手續,材料原件由原單位保存 , 材料復印一份由區社保辦保存備人員退休時核對 。
【寧波市養老保險轉移指南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二)轉出:將《參加養老保險人員中(終)止繳費通知書》09表、對方社保機構聯系函報區社保辦辦理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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