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鄞州區公租房申請 寧波江北區公租房申請指南


【寧波鄞州區公租房申請 寧波江北區公租房申請指南】寧波江北區公租房申請指南(條件+材料+申請流程)
申請條件: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時已取得江北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單身申請的需年滿28周歲 。
2、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3、在海曙、江東、江北、鄞州、鎮海、北侖、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以下簡稱市區 , 下同)行政區域范圍內無房或擁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房、軍產房、宗教產房,下同)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已經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遷)范圍的,應按征收(拆遷)規定辦理,征收(拆遷)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請,征收(拆遷)安置后若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 。
(二)引進人才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 。
2、已與注冊登記在本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 且申請前6個月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區內無房 。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在市區內無住房資助能力;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區擁有二套及以上住房 。
4、申請時在市區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三)外來務工人員(以戶為單位申請的,申請人必須為外來務工人員)
1、外來務工人員須是與注冊登記在本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非寧波市戶籍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 。并需具備下列條件:
(1)持證年限:申請時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滿3年或《浙江省居住證》,且證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區現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取得本區工商營業執照3年以上(附稅務部門3年以上完稅證明);
(3)年齡條件:年齡在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
(4)信用記錄:無違反國家及寧波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無違法生育記錄 , 女性持有當年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無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5)按《江北區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積分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詳見附件1)計算得分不低于規定分值,具體分值在申請公告時明確 。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區內無房 。
3、申請時在市區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申請材料:
三類申請對象根據不同情況需提交下列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資料、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使用A4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身份證 , 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學等原因戶籍未在本市的應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
2、現住房情況資料證明:
(1)承租公房的(含單位自管房、軍產房和宗教產住房),提供公房租賃合同;如已參加房改還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提供房改售房審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實際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權證明和租賃協議(證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權證;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產房的,提供私房租賃合同和當地房管部門的證明;
(5)房屋征收(拆遷)的,提供征收(拆遷)安置協議和附件(復印件需蓋征收單位公章);
(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上記載的地址和戶籍地址與現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對應地址的房屋情況證明,包括戶口遷出地住房情況證明;
(7)住房轉讓的,應提供房產轉讓合同或契稅證等相關證明;
(8)申請人和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在鄞州、鎮海、北侖、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的,還需提供單位所在地房改辦(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證明;
(9)其他住房情況證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體宿舍證明等) 。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收入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 , 離退休的由市、區社保部門或原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 。
4、申請家庭財產狀況相關憑證 。
5、婚姻狀況證件或證明:
(1)結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2)單身的提供未婚證明或未再婚證明 。
6、屬于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或其配偶、區級及以上勞動模范、主要勞動力為重度殘疾家庭等需提供相關證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
7、《寧波市江北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
(二)引進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資料、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使用A4紙):
1、申請人(家庭)需提供個人(家庭)無房證明或簽署無房承諾書 。
2、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直系親屬分別提供市區內只有一套住房的現住房情況資料證明,無房的提供個人(家庭)無房證明或簽署無房承諾書 。
現住房情況資料證明參照本細則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第2點中“現住房情況資料證明”所列相關資料 。
3、《申請審批表》 。
4、申請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 。
5、申請人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
6、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
7、申請前6個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證明 。
8、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
(三)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資料、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使用A4紙):
1、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婚姻狀況證明等 。
2、由區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期內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滿3年或《浙江省居住證》 。
3、在本區現用人單位工作滿3年的勞動(聘用)合同和申請時在聘的勞動合同 。
4、申請人(家庭)需提供個人(家庭)無房證明或簽署無房承諾書;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在鄞州、鎮海、北侖、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大榭開發區的,還需提供單位所在地房改辦(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證明 。

5、《評價標準》中涉及積分項目的相關證件、證書或文件等 。
6、女性持當年度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7、《申請審批表》 。
8、簽署本人無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等材料 。
9、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
申請流程: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日期之前,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慈城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受理點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 逾期視同自行放棄 。
2、審核公示
(1)受理點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將申請人資料輸入電腦 , 由電腦程序根據輸入的評分指標按《江北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詳見附件2)自動生成《評分表》,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張榜公示10日,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受理點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房管處 。
(2)區房管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的房產檔案和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檔案,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民政局 。
(3)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 ,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否符合規定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住房保障中心 。
(4)區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在上述審核基礎上,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作出審核意見 。
3、發證 。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和單身居民,由區住建局會同區民政局等部門和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按分數高低排序 。根據當批可供房源數量排序在前的確定為當批準租對象(當最后分數并列且符合條件的家庭數量大于當批可供房源數量時,以公開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 。對確定的準租對象進行公示,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簽發《準租證》 。
(二)引進人才
1、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的申請期間,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提交所在工作單位 。申請人單位匯總后,在申請截止日前,統一向區人才市場辦提出書面申請,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申請人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申請審批表》、《×××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 。
(2)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承諾書 。
(3)申請單位注冊在本區的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 。
(4)區住房保障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
2、審核公示

(1)區人才市場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引進人才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單位公示10日 , 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房管處 。
(2)區房管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核查申請人和家庭成員及其直系親屬在市區內的房產檔案和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檔案,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人力社保局 。
(3)區人力社保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 , 就申請人是否符合引進人才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住房保障中心 。
(4)區住房保障中心向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在上述審核基礎上,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
3、發證 。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區住建局以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順序號 , 根據當批可供房源數量排序在前的確定為準租對象 。對確定的準租對象進行公示 , 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簽發《準租證》 。
(三)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受理
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的申請期間,備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經所在單位審核 , 由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受理點提出書面申請,逾期視同自動放棄 。申請人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承諾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申請審批表》、《×××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 。
(2)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承諾書 。
(3)申請單位注冊在本區的營業執照或法人機構代碼證 。
(4)區住房保障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
2、審核公示
(1)受理點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外來務工人員條件進行初審,將申請人資料輸入電腦,由電腦程序根據輸入的評價指標按《評價標準》自動生成《評分表》,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單位公示10日 , 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房管處 。
(2)區房管處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 , 核查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區內的房產檔案和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檔案,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外來務工辦 。
(3)區外來務工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會同區有關職能部門,就申請人是否符合外來務工人員規定條件及評分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區住房保障中心 。
(4)區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在上述審核基礎上 , 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作出審核意見 。
3、發證 。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區住建局會同區外來務工辦和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按分數高低排序 。根據當批可供房源數量排序在前的確定為當批準租對象(當最后分數并列且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數大于當批可供房源數量時,以公開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 。對確定的準租對象進行公示,10日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簽發《準租證》 。
申請規定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積的認定參照《關于寧波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指導意見》(甬建發〔2008〕132號)、《關于市三區實施廉租住房保障擴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甬建發〔2009〕31號)、《關于擴大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通知》(甬建發〔2010〕124號)和《江北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意見》(北區政發〔2008〕59號)等文件執行;收入、財產認定按市、區相關文件執行 。申請時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在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次月起須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
(二)持《寧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特困職工證》的家庭(以下簡稱最低收入家庭)由持證人申請 。
(三)引進人才和外來務工人員在市區內的自有住房5年內轉讓的,參照市、區廉租住房相關規定應當計算在內 。
(四)三類申請對象根據每批可供房源按類型分配房源,具體分配方案待項目(房源)推出時以公告形式予以明確 。
(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實行項目輪候制 。輪候資格有效期一般為3年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按對象、房源套型分別輪候 。
輪候期間,若輪候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的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報告區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取消輪候資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輪候資格自動作廢;輪候家庭具結放棄輪候,方可申請其他項目的公共租賃住房 。
(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家庭 , 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可給予優先保障 。
1、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被授予區級及以上見義勇為稱號的,可直接配租 。
2、對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 , 繳存公積金的申請家庭或個人,在同等條件或同等分數下可給予優先保障 。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補償后或按《寧波市市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甬政發〔2008〕94號)文件公布實施之日起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中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后,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或個人 , 在同等分數下可給予優先保障 。
上述第2、3類情況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若出現房源不夠情況,采用搖號或抽簽確定 。
住房配租
(一)配租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人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戶以單間或一室戶型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戶以二室戶型為主 。二代單親異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戶型 。按上述建筑面積標準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積戶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補貼 。
(二)配租輪候
1、取得《準租證》的準租家庭統一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分類別以公開搖號或抽簽方式配房,簽發《寧波市江北區公共租賃住房定位通知書》,準租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與產權人或委托的運營單位簽訂《寧波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
2、申請人(家庭)放棄或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后房屋空置的 , 由區住房保障中心根據當批房源情況,組織輪候家庭配房 。其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外來務工人員根據評分高低輪候遞補,若出現同分數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簽確定,引進人才按順序號次序遞補 。區住建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輪候家庭進行資格復核,符合條件的按順序獲得配租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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