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辦理護照 丹東護照簽發申請條件

丹東辦理護照 丹東護照簽發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昵朧孿鉅婪ú恍枰〉瞇姓砜傻? ,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ǘ┥昵朧孿鉅婪ú皇粲詒拘姓刂叭ǚ段У模?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丹東辦理護照 丹東護照簽發申請條件】 ?。ㄈ┥昵氬牧洗嬖誑梢緣背「拇砦蟮? ,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ㄋ模┥昵氬牧喜黃肴蛘卟環戲ǘㄐ問降模?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昵朧孿釷粲詒拘姓刂叭ǚ段В?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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