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長春市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城區、開發區、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居民熱用戶室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長春市城區范圍內居民熱用戶供熱質量監督和退費 。
二、采暖期內,居民熱用戶室內(臥室、起居室(廳))空氣溫度晝夜不得低于18℃ 。
三、居民熱用戶發現室內空氣溫度低于18℃,應當首先向供熱經營企業反映,要求改進并可申請測溫 。
供熱經營企業接到居民熱用戶測溫申請后,應當于30分鐘內入戶測溫(與居民熱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
四、居民熱用戶向供熱經營企業提出測溫申請后 , 如供熱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測溫、測溫不合格、供熱經營企業不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不留存測溫記錄,或者對供熱經營企業測溫結果有爭議的 , 居民熱用戶均可向所在地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提出測溫申請 。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測溫申請后30分鐘內組織供熱經營企業與居民熱用戶確定入戶測溫時間 , 并組織入戶測溫 。
五、供熱經營企業自行組織入戶測溫或者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入戶測溫時,應由2名以上(含2名)測溫人員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 。
測溫時 , 應當持經計量檢定合格的測溫儀器 , 按照《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方法》(DB22/T429-2005)規定的測溫方法對室內空氣溫度進行檢測,詳細記錄室內空氣溫度測溫時間和檢測數據 。
檢測記錄應當經測溫人員和居民熱用戶雙方簽字確認,一式四份 , 供熱經營企業和居民熱用戶各持一份,剩余兩份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存檔 。
確屬供熱經營企業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供熱經營企業立即整改 。
六、采暖期內 , 街道、社區均可對供熱運行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督促供熱經營企業進行整改或向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反映 。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和街道、社區、居民熱用戶的反映,對供熱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F場檢查記錄和供熱經營企業日常管理的供熱參數,可以作為測溫退費的依據 。

七、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方法》(DB22/T429-2005)等相關規定,設立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 。供熱經營企業的室內空氣溫度監測點數量應不低于總用戶數量的3%(每棟樓不少于1個監測點) 。室內空氣溫度合格率應不低于98% 。室內空氣溫度監測點應當設置在邊、頂、底層或者樓內最低室溫居民熱用戶室內 。
采暖期內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依據供熱經營企業的實際供熱情況,要求企業臨時增設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和放置移動測溫設備 。
八、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1日前,將設立固定監測點的情況報送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 。報送的材料中,應當包含固定監測點設置的樓棟編號、房間號以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
九、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供熱經營企業室內空氣溫度監測點的設置情況進行檢查 。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 ,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整改 。
十、采暖期內,供熱經營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檢測統計表報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 。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將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監測數據實時上傳 , 并與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對接 。

十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受理居民熱用戶供熱質量投訴問題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情況通報給投訴人 。
十二、退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居民熱用戶30天內有兩次測溫不達標,即視為30天不達標,退還30天熱費 。(兩次室內空氣溫度檢測時間間隔不少于5天)第一次測溫之日至采暖期結束之日不足30天的,按實際剩余天數退費 。
(二)檢測溫度為16.5℃-18℃(含16.5℃不含18℃)的,退還應退熱費的80%;15℃-16.5℃(含15℃)的 , 退還應退熱費的100%;15℃以下的,退還應退熱費的105%(其中100%為熱費,5%為違約金) 。檢測溫度按實際測溫的最低溫度執行 。
(三)由于供熱經營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導致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18℃ , 應當按天數給居民熱用戶退還雙倍熱費 。
十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退還熱費:
(一)同一棟樓房居民開栓率不足50%的;
(二)由于房屋圍護結構和居民熱用戶室內采暖系統原因影響供熱效果的;
(三)發生極端氣候超出供熱設施設計規范確定的室外計算溫度的;
(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 造成無法正常供熱的;
(五)其他規定不予退還熱費情形的 。
十四、經測溫確認 , 居民熱用戶室內空氣溫度確屬供熱經營企業原因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自行為居民熱用戶退還熱費 。
供熱經營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自行為居民熱用戶退還熱費的,居民熱用戶可持測溫記錄到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申請退費裁定 。
十五、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居民熱用戶申請退費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依據測溫記錄或者室內空氣溫度固定監測點監測數據以及本通知的相關規定,作出書面退費或者不退費裁定 , 并告知供熱經營企業 。
供熱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裁定退費的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 , 將應退熱費退還給居民熱用戶 。
十六、供熱經營企業拒不執行退費裁定的,居民熱用戶可憑有效測溫受理記錄和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退費裁定書,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
區城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經營企業拒不執行退費裁定的相關情況,按規定記入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內容 。
十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堕L春市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長公聯字〔2018〕1號)自行廢止 。
【長春市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檢測及退費有關事項的通知】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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