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湖南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湖南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附件1,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根據湖南省實際及《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 , 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僅對《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際操作層面相關內容作出規定,對無需細化的條款不予重復,未涉及內容均按照《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貫徹執行 。
第三條 全省各級殘疾評定醫院(或專業機構)由省衛生計生委、省殘聯共同指定(附件2) 。從事殘疾評定的醫師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應具備有關規定條件 。
縣級行政區原則上應以本地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作為殘疾評定機構 。特殊情形,經縣級殘聯同意,申請人可以到本行政區域外的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
各級各地獲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應當將殘疾評定作為履行社會責任、服務人民群眾的應盡職責,加強管理、規范服務 。按照殘疾類別和評定難易程序,制定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的殘疾評定收費標準,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和低保戶免評定費,為殘疾人證申請人提供便民、專業、客觀的殘疾評定服務 。
【湖南省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應建立專門的殘疾評定檔案,妥善保管申請人的評定資料,經得起各種檢驗和檢查 。
對服務態度差、亂收費、不按國家標準評定殘疾等違規違紀行為 , 由有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 , 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第四條 省殘聯和省衛生計生委共同成立湖南省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附件3) , 負責受理殘疾評定爭議,對市縣評定結論準確性進行抽查評估,以及對市縣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的殘疾評定醫師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 。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相關條件提出申請,縣級殘聯和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
言語障礙者,年滿3周歲后方可提出申請 。
精神障礙者,年滿2周歲后方可提出申請 。
聽力障礙者,0-1歲兒童只評定聽力殘疾一級和二級;2-3歲兒童只評定聽力殘疾一級、二級和三級;4歲以上人群評定聽力殘疾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

第六條 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的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為下列三項中任意一項:
(一)能體現出雙方直系血緣關系的戶口本;
(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出具的說明其雙方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其他能夠證明其雙方關系的合法證件 。
第七條 依規實行評殘公示制度 。
在評定環節,對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按標準格式(附件4)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
公示期內有實名舉報的,應當中止辦證程序 , 及時調查處理 。經查無誤后,方可進入下一個辦證程序 。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殘疾人證申辦受理、發放等工作下放到鄉鎮(街道)殘聯,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

將此兩項權利下放的縣(市、區),應當逐級向省殘聯報備,并加強對鄉鎮(街道)殘聯干部的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 。
除《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任何額外申請材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
第九條 鼓勵上門開展殘疾評定和便民辦證服務 。
對家庭貧困且行動不便的申請人,經鄉鎮(街道)殘聯向縣級殘聯書面申請,縣級殘聯與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根據實際情況 , 為其提供便民服務 。
第十條 加強殘疾人證核發工作監督管理 。
市縣兩級應當在政府殘工委的主導下,建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紀委、財政、殘聯及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殘疾人證核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研究解決殘疾人證核發工作重大問題 。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地殘疾人證的核發、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縣殘聯應設立和公開監督舉報電話與電子郵箱,對實名舉報的應及時處理和回復舉報人 。
第十一條 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的工作經費、醫生及辦證員培訓費、證件購置費 , 以及發證和建立殘疾人人口數據庫所需的電腦、打印機等必要硬件設備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 。
上門評殘和辦證服務必要工作經費應由縣級殘聯核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納入預算解決 。
因實名舉報或殘聯要求的殘疾評定復核費用,由各級殘聯商財政部門納入預算解決 。
第十二條 殘疾人證由省殘聯按照規定統一采購,采購費由省財政安排 ??h級殘聯按需免費申領,并做好殘疾人證的進、出庫登記和管理工作 。
核發殘疾人證所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附件5)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附件6),由縣級殘聯按照固定格式印制 , 表格內容不得隨意添減或更改 。
第十三條 各市(州)殘聯、衛生計生委、財政等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制定實施辦法,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湖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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