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補貼期限 東莞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標準

附補貼期限 東莞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標準

》》》東莞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標準(附補貼期限)
東莞市用人單位招用經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或省內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用人單位為該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單位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
每月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
補貼期限: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 , 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附補貼期限 東莞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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