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官方政策解讀

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官方政策解讀

1、明確申請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條件
《辦法》提出 , 申請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所在地塊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定規劃要求;
二是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后應符合《辦法》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 。
三是申請新建農房的,還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屬于本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本村(社區)村(居)民;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 , 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或已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 。
2、合理細化“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新規對“一戶一宅”認定標準進行了細化 ?!掇k法》所稱“一戶一宅”,是指一戶只能擁有符合規定的宅基地及地上農房 。其中:
(一)“一戶”以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為準,年滿18周歲后,也可單獨認定為一戶 。但結婚后,夫妻雙方認定為一戶 。

(二)“一宅”是指每戶可享有的農房保障權益上限,即每戶用于建設農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用地面積的4倍 。
(三)每戶家庭及其成員可依據新規的“一戶”規定進行分戶,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設農房的宅基地總用地面積和總建筑面積未超過分戶后可享有的農房保障權益總和的,也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
3、宅基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的,應符合以下建設標準:
(一)每戶用于建設農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用地面積的4倍,農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紅線 。
(二)建筑層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層 , 總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6米 。首層及以上樓層主動退讓用于院落、綠地、停車設施等的 , 符合總建筑面積要求的 , 允許層數限制放寬至不超過6層,高度不超過23米 。

(三)允許建設頂層梯房,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過3米(需安裝電梯設備的區域除外) 。對采用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推薦設計方案的 , 梯房的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不計入總建筑面積和總建筑高度;對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積和建筑高度須計入總建筑面積和總建筑高度 。
(四)建筑形式原則上應采用坡屋頂或半坡屋頂,高度不計入總建筑高度 。
(五)應按要求預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間距 。
(六)臨街農房應退讓道路紅線 。因客觀原因無法滿足的,其建筑結構及施工范圍不得超出相鄰道路(含綠化帶)紅線 。
4、注重農房風貌提升,避免“千村一面”

《辦法》提出,各鎮街應根據市自然資源局編制的鄉村風貌導則,結合周邊環境、自然肌理、傳統文化、建筑風貌元素等,以鎮街為單位組織編制具有嶺南特色和地域特色的農房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建房家庭選用 。農房設計應注重地域特色與和諧統一,對農房外立面的材質、色調、風格作出明確指引,因地制宜采用院落式、騎樓式、公寓式等建筑形態,避免“千村一面” 。
鼓勵村(社區)通過“村規民約”引導村民采用設計通用圖集推薦的設計方案改建、重建或新建農房 , 做好風貌管控,形成統一風格 。
鼓勵自建和統建相結合 , 由各鎮街、村(社區)積極引導推動農房統一規劃、統一建設,打造高品質的連片農房小區 。
鼓勵各鎮街根據發展需要劃定轄區農房禁建區、限建區和可建區 。
5、明確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
《辦法》要求,各鎮街要將農房違建納入鎮街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執法聯席會議機制,建立多部門的聯合巡查制止和快速處置機制、違建施工禁止供水供電機制 。將農房違建發現上報作為“智網工程”入格事項,并建立農房違建有獎舉報機制 。市各有關單位、各鎮街要將農房建設守法依規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 對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列入失信記錄,并對失信主體依法開展懲戒 。
依托2019年底全市三維航拍地圖數據,建立全市三維航拍地圖數據定期更新和比對抽查機制 。經比對發現本辦法出臺后仍有農房新增違建或仍發生宅基地違法違規買賣等行為的,且經認定為對違法違規行為不作為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從嚴處理 。
【東莞市農民安居房管理辦法官方政策解讀】在鎮街領導干部相關考核、績效管理等工作中對農房違建管控情況予以客觀考量 , 并作為村(社區)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本辦法出臺后仍出現農房新增違建的鎮街、村(社區),嚴肅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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