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自建房的“一戶一宅”是什么意思?

東莞自建房的“一戶一宅”是什么意思?

農民安居房建設須符合“一戶一宅”認定原則
“一戶”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家庭:
1.夫妻雙方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可視為一戶 。
2.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后,可單獨視為一戶 。
3.離異后沒有宅基地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沒有宅基地的可為一戶 。

“一宅”是指每戶村(居)民家庭可享受的農民安居房保障權益,即建筑投影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筑投影面積的4倍 。如擁有農民公寓的,要相應扣減農民安居房保障權益,確保整體農民住房保障權益不超過上述規定 。
【東莞自建房的“一戶一宅”是什么意思?】
每戶村(居)民家庭可享受的農民住房保障權益按鎮街轄區范圍內進行核定 。各鎮街應結合農民安居房臺賬建設工作,核定每戶村(居)民家庭可享受的農民住房保障權益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1.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員名下全部宅基地上的建筑投影面積、農民安居房和農民公寓總建筑面積未超過該戶家庭可享受的各類型農民住房保障權益的 , 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
2.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員可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分戶,且分戶戶數大于等于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的宅基地數量的,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
3.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員可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分戶,但未分開居住 , 名下全部宅基地上的建筑投影面積、農民安居房和農民公寓總建筑面積未超過分戶后可享受的各類型農民住房保障權益總和的,可認定為“一戶一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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