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落材料中戶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有哪些

福州落材料中戶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有哪些

“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包括: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土地使用證 。
土地使用證未標明房屋詳細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辦(或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出具的《門牌號碼使用證書》(或《門牌號碼更名(命名)證書》)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3.公有房屋租賃使用憑證或租賃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 , 提供購房合同和《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申請登記表》或《商品房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或《不動產買賣預售預告登記證書》;

5.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房屋排房單》(或其他交房憑證);
6.經房管、國土或自然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自建住房 , 提供房屋建筑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憑證,并由警務區民警核實房屋情況,填寫《門牌號碼調查報告》 。

注: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 , 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 。戶口遷入后若房屋相關權益人提出異議,經公安機關調查或法院判決(或裁定、決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份額的已落戶人員戶口應遷回原遷出地或遷入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 。
【福州落材料中戶合法穩定住所權屬憑證有哪些】尚未取得房屋權證的拆遷安置住房所有權人死亡的,拆遷安置協議中被安置方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遷入;若提供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裁定書、決定書)或《繼承公證書》中確定的繼承人及其直系親屬 , 也可以申請遷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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