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流動人口子女高考政策 寧夏隨遷子女高考報考政策

寧夏流動人口子女高考政策 寧夏隨遷子女高考報考政策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推動流動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9號)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符合國家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普通高考”)基本 報考條件的非寧夏戶籍流動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區連續完成規定的受教育年限,其父母在本自治區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繳納社會保險且達到規定年限的,適用本規定 。
【寧夏流動人口子女高考政策 寧夏隨遷子女高考報考政策】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本自治區內所有普通高等學校以及第二批、第三批錄取的區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錄取的區外高職(??疲┰盒;蛘邔I:
(一)考生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自治區具有連續6年以上合法穩定職業(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 。
 ?。ǘ┛忌蓋諄蛘吣蓋祝ㄆ淥ǘ嗷と耍┰詒咀災吻幼?年以上(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有合法穩定住所 。
 ?。ㄈ┛忌蓋諄蛘吣蓋祝ㄆ淥ǘ嗷と耍┰詒咀災吻奐平贍?年以上社會保險費(含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 。

 ?。ㄋ模┛忌救嗽詒咀災吻踔瀉透咧醒A投諒?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8月31日前推計算) , 具有本自治區高中階段學籍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
第四條考生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自治區具有6年以上合法穩定職業的證明:
 ?。ㄒ唬┚哂欣投賢謀盡⑷肆ψ試春蛻緇岜U喜棵懦鼉叩摹墩惺兆肜投霉け赴副懟罰?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工資發放憑證》 。
 ?。ǘ┚哂忻裾棵藕朔⒌摹渡緇嶙櫓ㄈ酥な欏罰òㄉ緇嵬盤濉⒚癜旆瞧笠檔ノ?、基进庒壹s案髦種薪樽櫓ㄈ酥な椋┖兔裾棵竇渥櫓芾砭旨嘀頻摹渡緇嶙櫓投賢欏?,以及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工資發放憑證》 。
 ?。ㄈ┚哂泄ど絳姓芾聿棵藕朔⒌摹豆ど逃抵湊鍘坊蛘摺陡鎏騫ど袒в抵湊鍘? ,以及注冊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信息表》或者《個體信息表》 。
 ?。ㄋ模┚哂兇》砍竅緗ㄉ柚鞴懿棵嘔蛘叱鞘泄芾砘購朔⒌摹讀偈閉嫉讕砜芍ぁ泛頭⒅せ爻鼉叩摹毒砜芍ば畔⒌羌侵っ鰲罰?以及《占道管理費繳費記錄證明》 。
 ?。ㄎ澹┚哂小鍛戀爻邪ㄏ詈賢泛痛邐嵬戀爻邪喙鼗嵋榧鍬?,以及《土地承包繳費證明》,或者有自治區農牧廳監制的《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協議》三項中任意一項)和鄉(鎮)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出具的《寧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登記證明》以及《寧夏農村土地流轉繳費證明》 。

 ?。┚哂邢丶兌隕先嗣裾朔⒌摹端蛺餐墾持ぁ泛拖丶兌隕先嗣裾嬉抵鞴懿棵懦鼉叩摹端蛺餐墾撤⒅さ羌侵っ鰲罰換蛘呔哂蟹尚ЯΦ摹端蛺餐墾橙髯賢罰òǔ邪ㄗ?、承包经营权橱c猓?。
 ?。ㄆ擼┚哂泄伊忠稻旨嘀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或者發證機關出具的《林地林木權屬證明》和與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站)簽訂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或者與當地鄉(鎮、村)簽訂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以及承包合同備案、公證證明材料 。
 ?。ò耍┚哂泄磷試床考嘀? ,市、縣(區)人民政府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
第五條考生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自治區具有6年以上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ㄒ唬┚哂蟹課薟ú芾砘購朔⒌摹斗課菟腥ㄖぁ貳ⅰ豆悍亢賢泛陀曬不睪朔⒌摹毒幼≈ぁ罰約跋志幼〉亟值臘焓麓蛘呦紓ㄕ潁┱鼉叩摹毒幼≈っ鰲?。

 ?。ǘ┚哂蟹課薟ú芾砘購朔⒌木哂瀉戲ㄊ中淖越ǚ俊斗課菟腥ㄖぁ泛陀曬不睪朔⒌摹毒幼≈ぁ罰約跋志幼〉亟值臘焓麓蛘呦紓ㄕ潁┱鼉叩摹毒幼≈っ鰲?。
 ?。ㄈ┚哂小斗課葑飭蘚賢泛陀曬不睪朔⒌摹毒幼≈ぁ罰約跋志幼〉亟值臘焓麓蛘呦紓ㄕ潁┱鼉叩摹毒幼≈っ鰲?。
第六條考生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自治區累計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ㄒ唬┍咀災吻綾>旎鉤鼉叩牟渭印俺欽蛑骯せ狙媳O輾選?、“硽J蛑骯せ疽攪票O輾選輩偽=煞閻っ?。
 ?。ǘ┍咀災吻綾>旎鉤鼉叩牟渭印俺竅緹用襠緇嵫媳O輾選薄ⅰ俺竅緹用窕疽攪票O輾選輩偽=煞閻っ?。
第七條考生應當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作為其在本自治區就讀滿6年的證明:
 ?。ㄒ唬┠幕刈遄災吻逃嘀頻摹兌邐窠逃な欏?就讀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寧夏高中階段招生考試成績 。
 ?。ǘ┘癰茄9潞托3で┟耐暾某醺咧芯投戀蛋福ò忌救順踔瀉透咧兄醒羌潛懟⒚墾詒⒉岬羌潛硨脫植幔?。
第八條同時符合下列規定的流動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第三批錄取的區內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錄取的區內外高職(??疲┰盒;蛘邔I:
 ?。ㄒ唬┛忌蓋諄蛘吣蓋祝ㄆ淥ǘ嗷と耍┰詒咀災吻哂新?年不滿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在本自治區累計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含3年 , 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 , 考生須提供本規定相應條款的證明材料 。
 ?。ǘ┛忌救嗽詒咀災吻咧醒A投諒?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8月31日前推計算) , 具有本自治區高中階段學籍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 以及加蓋學校公章和校長簽名的完整的高中就讀檔案(包括考生本人高中中學生登記表、每學期報名注冊登記表和學生手冊) 。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報考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須在就讀學校所在地普通高考報考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規定的資格審查時限內,由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和考生本人持戶籍(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本規定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 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考試中心報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就讀班級、學校和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進行公示 。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
>>查看規定原文: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規定(試行)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