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居民階梯電價政策文件 東營居民階梯電價政策

東營居民階梯電價政策文件 東營居民階梯電價政策

關于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實行范圍
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的實行范圍為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鄉居民用戶,即“一戶一表”用戶 。實行階梯電價的城鄉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一個房產證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電網企業為居民家庭安裝的電表為一“戶” 。
(一)單獨使用一塊電能表,且對應一個房產證明(或宅基地證 , 下同),認定為“一戶一表”居民用戶 。
(二)單獨使用一塊電能表,因歷史原因沒有房產證明的居民用戶,如果戶口簿地址與用電地址相同 , 認定為“一戶一表”居民用戶 。
【東營居民階梯電價政策文件 東營居民階梯電價政策】(三)共同使用一塊電能表,同一用電地址對應著多個房產證、或兩個及以上戶口簿的住宅,認定為“合表”居民用戶 。
(四)因歷史原因,一戶居民的一處住宅在電網企業登記有兩個及以上單獨裝設電能表用電情況的 , 可以暫按電能表分別執行階梯電價,但應逐步歸并為一個房產證明或一處住宅對應一塊電能表 。
二、執行周期
階梯電價按年度為周期執行 。全年分檔電量按月度電量標準乘以月份計算 , 執行相應分檔的電價標準 。

(一)對于電網企業直接抄表收費的居民用戶,自電網企業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 , 作為一個執行年度;對于使用實收制量控卡表的居民用戶 , 以日歷年度為執行年度 。
(二)年分檔電量的確定 。年分檔電量按月度電量標準乘以實際月份計算,用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
1.居民用戶申請辦理新裝業務時,按新裝業務電網企業歸檔之日起的當年執行年度實際用電月數計算分檔電量 。
2.居民用戶申請辦理改為非居民用電的改類業務,電網企業應按改類前當年執行年度居民用電的實際用電月數進行電費清算,待居民用戶結清全部電費后,辦理改類業務;非居民用戶申請辦理改為居民用電的改類業務時,按改類業務受理之日起當年執行年度的實際用電月數計算分檔電量 。
3.居民用戶申請辦理更名、過戶業務時,電網企業應按原居民用戶當年執行年度的實際用電月數進行電費清算,待原居民用戶結清全部電費后,受理更名、過戶業務;新居民用戶應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按更名、過戶業務受理之日起當年執行年度的實際用電月數計算分檔電量 。
4.居民用戶申請辦理銷戶業務時,電網企業應按用戶當年執行年度的實際用電月數進行電費清算,用戶結清全部電費后辦理銷戶業務 。

5.房屋出租發生租賃關系時,租賃雙方應注意分檔電量剩余情況及電價水平 。電網企業不因租賃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解除重新核算階梯電量分檔基數 。
(三)年累計用電量的確定 。自每個執行年度起,抄表收費的居民用戶按照每月用電量(使用實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戶按照每次購電量)之和計算,累計超過分檔標準電量后,執行二檔或三檔電價 。
(四)使用實收制量控式卡表居民用戶,以日歷年度為周期購買電量,以各檔購電量執行階梯電價 。執行年度內第一檔和第二檔的未購電量,跨年度不結轉 。
三、電量分檔和電價標準
居民用戶每月用電量劃分為三檔,電價實行分檔遞增 。
第一檔:電量每戶每月210度及以下,電價不變,執行每度0.5469元(含稅,下同);
第二檔:電量每戶每月210-400度之間 , 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 , 每度加價0.05元;
第三檔:電量每戶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檔電價基礎上,每度加價0.3元 。
“一戶一表”居民用戶按電網企業抄表周期正常交納電費,年用電量2520度及以下執行電價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執行第二檔電量加價標準,為每度0.5969元;超過4800度部分執行第三檔電量加價標準,為每度0.8469元 。使用量控式卡表與電網企業結算的居民用戶,以年度購電量執行上述標準 。

四、其他事項
(一)戶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第一檔電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檔電量為310-400度之間,第三檔為400度以上,加價標準不變 。
1.對符合戶籍 “一戶多人口”用電政策的居民用戶 , 可憑借居民戶口簿原件(或居住證 , 下同)、房產證原件及房屋產權人身份證原件,到當地電力營業廳辦理認定手續 。居民用戶的戶口簿地址、房產證地址和用電地址應當一致(因道路名稱變更導致的不一致除外) 。相同人員、不同用電地址不得重復申請 。“一戶多人口”政策自受理的次月起執行 。
2.各地區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戶申請“一戶多人口”用電政策,應提供與政府部門簽訂的租房合同和居民戶口簿原件 , 租房合同中的地址應當與用電地址一致 。因歷史原因沒有房產證的居民用戶,如用電地址與戶口簿地址相同,可以申請辦理“一戶多人口”用電政策 。
3.居民用戶每兩年應到當地電力營業廳辦理“一戶多人口”用電政策續期手續 。逾期未辦理的,將不再按“一戶多人口”用電政策執行 。
(二)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電鍋爐、電地熱等方式取暖的‘一戶一表’居民用戶”,按照《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清潔取暖價格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8〕1269號)中“一戶一表”居民電代煤用戶電價政策執行 。
(三)未實行“一戶一表”用戶(以下統稱“合表用戶”),變壓器產權所有者(或委托物業公司,以下統稱“轉供電單位”)不得對其執行階梯電價 。合表用戶到戶電價(即最終電價),按居民生活用電類別合表用戶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電價標準執行(現行標準為每千瓦時0.555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此基礎上加收其它任何費用 。
合表用戶改造為“一戶一表”用戶過程中,電網企業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電表改造費用 。
(四)對全省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等困難群體(包括“一戶一表”用戶及合表用戶)設置每戶每月15度免費用電基數 。具體按照《關于做好居民階梯電價全省城鄉“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免費電量款發放工作的通知》(魯價綜發〔2014〕10號)、《關于對困難職工家庭實施“精準幫扶”的通知》(魯會〔2017〕65號)規定執行 。
(五)實施居民階梯電價后電網企業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環保電價補貼、居民用戶電表改造、免費電量款返還等項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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