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居民姓名變更指南 泰安原來的名字

泰安居民姓名變更指南 泰安原來的名字

泰安居民姓名變更指南
1、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 , 由本人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
2、18周歲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
3、父母離婚后要變更子女姓名的,根據公安部(公治〔2002〕74號通知)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 , 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由恢復人或父母寫出書面申請”(變更姓名之后 , 已辦理身份證的,應將原身份證收繳);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據公安部(公治[2006]304號通知)規定: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泰安居民姓名變更指南 泰安原來的名字】(3)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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