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職工醫保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起效時間

聊城職工醫保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起效時間

聊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與待遇享受銜接如下:
(一)首次參保與待遇享受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參保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不受參保地戶籍限制,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聊城職工醫保參保繳費及待遇享受起效時間】
(二)中斷繳費與待遇享受
參保單位因故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暫停支付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單位從補齊欠費和滯納金的次月起,恢復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 , 只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
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的參照此規定執行,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設置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繳費當

(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與待遇享受
參保職工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至轉出地繳費之月底 。
參保職工自轉出地辦理減員當月起,3個月內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并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轉入地按規定支付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3個月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并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只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
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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