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姜堰區煙花爆竹燃放違規處罰標準是多少?

泰州姜堰區煙花爆竹燃放違規處罰標準是多少?

處罰措施:
《泰州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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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シ幢咎趵謔豕娑?,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外不按照規定時間燃放的 。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 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
禁放區域
新通揚運河以南、328國道以北、溱湖大道(雙登大道)以東、229省道以西所形成的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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