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細則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細則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東莞市人民政府印發實施《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東府〔2023〕35號),現就該辦法解讀如下:
一、文件延期實施背景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東府〔2018〕116號)于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將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 。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東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東府〔2022〕43號)有關規定,對《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下稱《繳存辦法》)開展了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和完善性評估 。市公積金中心經評估認為,《繳存辦法》是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貫徹落實,在制度設計總體上科學、合理、有效 , 其內容符合上位法規政策規定,與上級文件之間銜接充分 , 所規定的內容完備且不存在內部矛盾沖突,也結合東莞市的實際情況做了進一步細化調整 , 適應東莞市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需求,在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與使用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 因此《繳存辦法》到期后應當延期實施 。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經五屆一次會議審議,同意《繳存辦法》到期后延期實施 。

東莞市司法局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繳存辦法》的延期實施提出相關意見,認為程序上市公積金中心已對《繳存辦法》延期的必要性及預期效果影響予以說明,并履行了實施后評估、內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包括通過起草單位官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問卷調查、召集企業開展座談會、書面征求行業協會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內部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等程序 , 符合規范性文件延期程序要求 。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市司法局等部門意見對《繳存辦法》的部分條款文字作了修改,是配合機構改革或法律修訂后單位名稱或引用條文名稱的適當調整,包括:第三條修改為“……(含臺、港、澳)投資企業……”、第四條修改為“……或符合人社部門……離崗的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創新創業……臺港澳……”、第八條修改為“……工信、市監……統計、人社、總工會……”、第三十條修改為“……,公積金中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加處罰款 ?!薄⒌谌臈l修改為“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strong>【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細則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需要,現以《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東府〔2023〕35號)印發 。
二、您可能關心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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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繳存辦法》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臺港澳及外籍人員可參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凡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謀職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均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制度,臺港澳人員和外籍人員也可以參加靈活就業人員繳存 。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自愿為原則,無需進行勞動從業身份資格審查,由個人向市公積金中心誠信申報,簽訂自愿繳存協議 , 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 可在線上渠道(市公積金中心微信公眾號、招商銀行官方APP)以及線下渠道辦理(全市12家住房公積金歸集銀行的服務網點),辦理業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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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繳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年度為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在同一個單位每年只能調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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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繳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連續虧損兩年導致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經市公積金中心批準后,可將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市公積金中心審批上述事項的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
繳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后未能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在到期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繳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屆滿后 , 單位未在到期前30日內重新申請的,市公積金中心可將繳存比例恢復至5%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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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繳存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至職工應繳存當月,但不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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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繳存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存在困難,經職工本人同意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 報市公積金中心批準后,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一)降低繳存比例補繳;(二)分期補繳;(三)延期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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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繳存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可以采取的檢查措施包括:(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等資料;(二)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三)要求被檢查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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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繳存辦法》(東府〔2023〕35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施行,有效期5年 。
更多政策規定,請查閱《繳存辦法》原文或相關辦事指南,也可致電政務服務熱線0769-12345、公積金服務熱線0769-1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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