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哈爾濱老年優待卡使用規定

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哈爾濱老年優待卡使用規定

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2006年7月11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發布 根據2020年6月18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規定〉等十二部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弘揚中華民族敬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會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 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常住本市的六十周歲以上外埠老年人憑居住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敬老優待證》 。

【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哈爾濱老年優待卡使用規定】第五條 老年人除享受《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規定的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政府興辦或者財政支持的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免收掛號費(不含專家門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診費;
(二)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入老年大學學習,學費享受半價優惠;
(三)到律師事務所免費進行自身事務的法律咨詢 。
第六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簡化程序、優先受理 。
對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年人的協議公證,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公證費用的,公證機構應當減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證費 。

經濟困難的標準 , 可以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
第七條 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 優先分配適于其居住的樓層;在農村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住房應當優先安排改造 。
第八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年齡在八十至八十九周歲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市有關規定的老年人以及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高齡津貼待遇 。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并在掛號室、就診室、收費處、藥房、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待標識、公示優待內容;醫療機構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等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當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 , 提供上門服務 。

第十條 城市公共交通、長途客運、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站點或者交通工具上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待標識,公示優待內容,候車(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座 。
第十一條 商業、飲食、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郵政、銀行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在經營場所設置老年人優待標識、公示優待內容,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電話預約、分片包干、上門服務等措施 , 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減收服務費 。
第十二條 市、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電話,受理有關老年人優待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 依法解決有關問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或者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批評教育 , 責令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優待老年人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的規定》同時廢止 。
文件依據: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4529/202111/c01_87887.shtml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