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工傷保險條例問答 佳木斯工傷鑒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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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2、哪些情形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3、哪些情形不屬于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傷的 。
4、用人單位如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 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

5、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6、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附身份證明復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
(7)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
7、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8、什么情況下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9、職工發生工傷應如何救治?
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及時將職工送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治療 。
舊傷復發及工傷康復需門診治療的 , 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市醫保局工傷科發《佳木斯市工傷保險就醫手冊》,到定點醫院記帳治療;需住院治療的,用人單位持定點醫院住院通知書到市醫保局工傷科換取工傷保險住院通知單 , 到定點醫院記帳治療 , 個人交納自付部分,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市醫保局與定點醫院結算 。
10、職工發生工傷轉外就醫有何規定?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因傷情需要轉往外地醫院治療的,到本市三級(含專科)定點醫院開具《工傷職工轉院審批表》 , 由醫院主治醫師、科主任簽字 , 醫??瞥鯇徤w章后,到市醫保局工傷科辦理審批手續,審批后開具轉外就醫證明,工傷職工持轉外就醫證明到所轉醫院進行治療 。
11、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怎么處理?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 , 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
1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如何處理?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
13、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
14、用人單位發生變化的,工傷責任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
15、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而發生爭議,應如何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
16、在哪些情況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是否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
17、惡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 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8、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保的該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 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佳木斯市工傷保險條例問答 佳木斯工傷鑒定中心】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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