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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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
(1)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6)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7)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 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
2、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 , 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 , 恢復交通 。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撤離現場后 , 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 由當事人簽名 。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 , 交付當事人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 , 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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