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泗水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泗水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泗水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泗水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泗政發〔202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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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多渠道解決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特定對象住房需求,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號)、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住建廳等四部門《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魯建住字〔2014〕3號)和《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22〕2號)、《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濟寧地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泗水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泗水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等 , 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均為解決居民住房困難的保障方式 。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不符合城市低收入、低保、特困條件的家庭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標準,但低于城市低保標準2倍,且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低保邊緣家庭 。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
本辦法所稱分散供養的城市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正在享受分散供養城市特困人員待遇的家庭 。
本辦法所稱租賃補貼,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賃私有住房的貨幣補助 。
第四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租和管理工作 。具體工作依據產權歸屬由相關部門、單位進行管理 。
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開發區等部門,要做好所屬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 , 要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動態管理的相關工作 。

在海螺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內由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企業制定所屬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管理相關標準細則,應于每年12月前,將當年度配租人員信息等檔案材料,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城區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
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 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相銜接 。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配建、改建、收購、租賃、受贈等方式籌集 。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政府直接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社會力量出資 。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 報縣政府審批 。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按照政府批準的計劃,進行項目選址,制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 。
財政部門應按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將建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 , 可以采取在商品住房項目中委托建設單位配套代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中建設的方式 。
第十條社會力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定的,納入城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其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供應 。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公共租賃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進行必要的裝修,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 , 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綠色保障性住房技術導則(試行)》進行設計,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
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 , 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享受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 。

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或個人將自有住房向保障對象出租的,租金收入享受公共租住房的相關稅費政策 。
第三章保障資金及住房來源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賃補貼資金采取以下渠道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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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采取以下渠道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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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障方式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兩種 。
第十七條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實物配租房源、租賃市場狀況、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配租群體范圍、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 按年度聯合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門制定申請通告向社會公布 。
第十八條實物配租房源優先向租賃補貼在保家庭提供 , 如申請家庭超過房源數量,實行輪候制度,配租和輪候順序向社會公示 。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70%確定,并根據市場租金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 。
第五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 。租賃期滿經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 , 可以續租 。
承租人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使用權不得轉讓 。
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出租人交納履約保證金 。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情形的退還保證金本金 。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作棄權處理,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承租人裝修公共租賃住房的,在退出時不予補償 。
第二十三條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和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 實行動態管理制度 。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對已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及時予以清退 。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 , 在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屆滿三個月內向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復審 。經復審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經復審不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委托管理的運營單位及時足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
社會力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出租人自行收繳 , 并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維護和運營管理 。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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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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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等有異議的,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
第二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比對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提供的住房保障對象信息 。對未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暫停為其辦理其他住房的相關手續 。
第三十條住房保障對象承租私有住房的,租賃關系發生變化時 , 承租人應及時向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提交相應的變更材料 。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情況,依法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 。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不予受理 , 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
第三十三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第三十四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按照《泗水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配租的廉租住房,按原規定執行 。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 , 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泗水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泗水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3日 ?!躲羲h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泗水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泗政辦發〔2012〕2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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