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政策

鄭州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政策

關于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安居,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政策效應,根據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有關事項的通知(試行)》(鄭公積金〔2023〕23號)試行工作情況,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現就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流程
擬認購鄭州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以下簡稱“市內五區”)新建預售商品住房,同時符合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職工(包括買受人、配偶及共有人 , 以下簡稱“購房職工”),可以按照下列流程委托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一)約定預提金額
購房職工結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與開發企業約定住房公積金預提金額;開發企業出具《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意見書》(見附件)和《交款通知書》 。
(二)辦理預提手續
購房職工持個人有效證件、《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意見書》和《交款通知書》,到鄭州市區各政務服務辦事大廳公積金分廳辦理預提住房公積金手續;公積金中心出具載明金額的《住房公積金預提確認單》(以下簡稱“預提確認單”) 。
(三)報送付款信息
開發企業持《預提確認單》向監管銀行報送首付款支付信息;監管銀行通過人工或聯網方式將《預提確認單》載明的金額作為購房首付款,向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報送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信息 。

(四)簽訂購房合同
開發企業依據《預提確認單》及其他相關材料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并向大數據平臺推送購房合同備案信息 。
(五)劃轉預提資金
公積金中心收到購房合同備案信息后(暫由開發企業或買受人持《預提確認單》和合同備案信息到鄭州市區各政務服務辦事大廳公積金分廳辦理) , 將《預提確認單》載明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對應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
(六)報送到賬信息
監管銀行向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報送資金到賬信息(到賬信息應當與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信息一致) 。
二、辦理要求
(一)住房公積金預提金額應當不超過扣除個人支付資金后剩余的購房首付款金額 , 同時應當不超過繳存賬戶截至申請當日的余額 。預提住房公積金劃轉前 , 購房職工不得辦理轉移及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

(二)開發企業及監管銀行應當支持購房職工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預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 將《預提確認單》載明的住房公積金認定為購房首付款 , 向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報送有關信息 。
(三)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負責對購房合同進行審核備案,并將購房合同備案信息推送至大數據平臺;公積金中心收到購房合同備案信息后1個工作日內,將《預提確認單》載明的住房公積金轉入對應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
三、其他事項
(一)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公積金中心、監管銀行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及時核實《預提確認單》的真實性 。
(二)房屋交易撤銷時,開發企業和購房職工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該套房屋的合同備案信息,監管銀行負責將轉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原轉入渠道,注明個人信息退還給公積金中心,重新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
(三)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和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跟蹤購房交易及住房公積金提取信息,發現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7日起實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
除市內五區以外的其他區、縣(市)、行業系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住房保障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
附件:預提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意見書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鄭州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政策】2024年5月17日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