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小學轉學相關政策原文解讀 廊坊中小學轉學相關政策原文

廊坊中小學轉學相關政策原文解讀 廊坊中小學轉學相關政策原文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不得隨意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轉學:
(一)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
(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因監護人務工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省轄市中心城區之間遷移)的,可以轉入監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
 ?。ㄈ┭蚋改富蚱淥ǘ嗷と宋忠劬?含武警)、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等原因,而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轉入被投靠親屬所在地學校 。
 ?。ㄋ模┭郵芤邐窠逃詡瀋硤遄純齜⑸浠?,在市域范圍內,可以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 , 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就讀 。
第二十五條 學生轉學(包括省內和跨省轉學)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根據就近入學原則,自行聯系學校 。學校接收有困難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或學校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
第二十六條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進城務工人員相關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填寫《河北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見附表3,以下簡稱《轉學申請表》),并持轉出學校提供的學生基本信息表(學籍卡)前往轉入學校聯系 。轉入學校同意后,根據家長或監護人提供的準確轉入學生的學籍信息,在電子學籍系統中上傳《河北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和1-2項關鍵證明材料 , 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轉出學校及轉出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須該校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學生轉學業務 。除因學籍系統或數據傳輸出現故障需要先線下辦理外,取消紙質轉學審批表和證明材料 。轉出學校應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同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 每學期將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轉出情況書面上報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缡∞D入、轉出的,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具體跨省轉學流程按照《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跨省轉學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號)執行 。
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要按照屬地原則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轉學條件、確有轉學需求的學生,轉入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學額空余情況,統籌安排、有序接納 。轉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予以及時辦理 。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 。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 , 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一個月內辦結 。
涉及跨省轉學的 , 其辦理時限以全國電子學籍系統實際運行時限為準 。
第二十八條 轉入學校不得對學生進行入學考試或測試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九年級第二學期學生一般不予轉學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轉學時間原則上為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辦理 。
轉入學校不得以試讀等形式接收未辦理(或未完成辦理)轉學流程的學生,轉出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緩辦理符合轉學條件學生的轉學手續 。
附件3
河北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
姓名

性別

身份
證號

學籍號

轉出學校


轉出學校標識碼

年級

班級

原住址

原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現戶籍所在地

轉入學校

年級

【廊坊中小學轉學相關政策原文解讀 廊坊中小學轉學相關政策原文】
班級

轉學
理由



學生簽名:家長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轉出
學校
負責
人簽
字蓋



(蓋章)
負責人:
年月日


轉入
學校
負責
人蓋



(蓋章)

負責人:
年月日

備注
1. 轉出學校核驗家長提供的轉學證明材料,同意后由轉出學校提供此表 。并提供一張學生基本信息表
2. 轉入學校須對家長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驗,對關鍵證明材料拍照備查 。申請轉學時必須拍照上傳本表和1-2項關鍵證明材料作為轉學證明材料 。

















附:證明材料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