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關于以物抵債的適用

以物低債是債權人在無法以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而收回借款人相應實物資產以抵償債務的行為 。
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其一 , 必須有原債的關系存在;
其二 , 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
其三,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
其四,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 。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 , 以物抵債基于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發生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破產清算組以破產企業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
(二)在破產還債程序中 , 破產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協議,以企業的非貨幣財產償還銀行債務 , 并經人民法院認可并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 。
(三)在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外,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
【在法律中關于以物抵債的適用】(四)債務人和債權銀行簽訂協議,以債務人的非貨幣財產折價償還銀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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