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車被扣多久可以取走

交通事故肇事車被扣多久可以取走


根據我國道路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為20日;
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扣留10日 。
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 , 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

因此,一般情況下 , 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
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35天 。
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
【交通事故肇事車被扣多久可以取走】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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