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財產刑的規定有哪些

【沒收違法所得財產刑的規定有哪些】1、《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 。公告期間為六個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 。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
2、《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人民法院經審理 , 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 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