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浦東新區住房保障體系 , 確保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健康規范運行,根據《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滬房規范〔2021〕5號)、《市籌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審核實施辦法》(滬房規范〔2021〕7號)等規定 , 結合浦東新區實際情況,修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浦東新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配租等管理工作 。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符合本實施細則申請條件的在職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在浦東合法穩定就業的常住人口 。
第三條(管理部門)
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建交委”)是浦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浦東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修改和調整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政策,并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
浦東新區住宅發展和保障中心(以下簡稱“區住保中心”)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工作,并對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申請、受理、審核、配租和租賃等管理情況,開展日常檢查和監管 。
浦東新區財政局、浦東新區審計局、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與監督工作 。
第四條(運營機構)
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公租房公司”)是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應當設立受理窗口,具體負責線上、線下組織實施浦東新區區籌公租房的申請、受理、審核、配租和租賃管理等工作 。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主體)
單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請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 。
單身人士申請的 , 本人為申請人 。
家庭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的范圍限于主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 , 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二)與在本區注冊(不含臨港新片區)的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基本社會保險金;
(三)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
第七條(住房面積的計算)
申請人人均住房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均為本市常住戶籍人員的,參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計算的相關規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其中申請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積人員另有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建筑面積不計入核定面積人員住房建筑面積;
(二)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任一成員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根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核定方式為: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的 , 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產權人及份額分攤計算面積;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按該處住房內本市戶籍人數分攤計算面積;
(三)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工作單位在浦東新區(不含原南匯區);但申請家庭成員戶籍地位于本市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奉賢區、松江區、青浦區、崇明區和原南匯區且申請家庭成員均不是該戶籍地住房產權人的,該戶籍地住房不計入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 。
第八條(申請方式)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可通過公租房受理窗口或線上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
第九條(申請材料)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 , 作出書面誠信承諾,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資格申請表;
(二)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三)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的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
【最新浦東新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全文】(四)申請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

(五)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本市產權住房的《不動產權證》 , 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其中本市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戶籍地住房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七)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關材料 。
上述申請材料可以在“上海浦東新區公租房網上業務平臺”(以下簡稱“網上業務平臺”)和受理窗口提交 , 也可以按照“隨申辦”“一網通辦”規定流程提交;其中區公租房公司能夠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取的材料 , 或者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手段獲取的其他單位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可不提供 。
第三章 審核供應

拆套房源的供應標準,由區公租房公司按照市、區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并報區建交委備案后執行 。
第十四條(輪侯)
區公租房公司應當將審核情況在網上業務平臺進行公示 。取得準入資格確認書的申請對象,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標準,在準入資格確認書有效期內登錄網上業務平臺,參與選房輪候,輪候資格于有效期期滿之日起失效 。
公租房輪候以取得準入資格確認書的日期作為排序依據,如準入資格確認書同一日的,再按準入資格確認書的受理編號后四位進行排序 。
區公租房公司根據輪候結果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合同簽訂后,區公租房公司按市、區相關規定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工作 。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自行申請的,應當與區公租房公司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支付租金和押金 。
通過單位申請的,單位應當與區公租房公司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單位版),支付租金和押金 。
第十六條(租賃期限)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到期后仍需租賃的 , 應提前3個月向區公租房公司提出續租申請,區公租房公司對其準入資格、租金繳納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可以續租 , 市籌和區籌租賃總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
第十七條(逾期放棄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單位或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入住資格: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后,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入住手續的;
(三)其他放棄入住資格的情況 。
第十八條(租金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進行簡易裝修并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每年度由區公租房公司通過市場價格評估后核定,報區住保中心備案同意后實施 。
在租賃合同期限內,區公租房公司不得擅自調整租賃價格 。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
區公租房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建立公共租賃住房臺賬制度,逐步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資料等信息電子化管理 。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期滿退出)
公租房租賃總年限6年期滿,原則上應當及時騰退承租房屋,在符合相關規定下,經運營機構同意可以簽訂市場化租賃合同 。
第二十一條(期間退出)
租賃期間有提前退租需求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區公租房公司提出申請 。
第二十二條(過渡退出)
租賃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退租或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租的,可向區公租房公司申請不超過三個月的過渡性居住期 。合同期滿未提出過渡居住申請或過渡性居住期滿的,應當及時騰退承租房屋 。
第二十三條(購房過渡居住)
區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 , 申請家庭(單身申請人)申請續租,因購房不再符合準入條件且所購住房未交付的 , 可憑購房預告登記證明、預售合同等證明材料向區公租房公司申請辦理延長過渡性居??,过渡熊S幼∑誑裳映ぶ獵な酆賢級ǖ姆課萁桓度掌謚筧鱸?。
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在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后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自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入住通知送達后的90日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日常檢查)
區住保中心應當對區公租房公司相關工作進行檢查 ,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
公租房申請、供應管理等工作自覺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監督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配租和租賃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隱瞞虛報和虛假證明等行為的,按照上海市社會信用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參照執行)
本細則無明確規定的情況參照市籌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镀謻|新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管理實施細則》(浦建委住保〔2019〕6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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