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投毒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投毒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投毒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二者沒有區別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兩高公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

【法律依據】
【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投毒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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